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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提示公告
发布日期:2023-04-04

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凡2022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、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(包括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等),应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。现在年报时限已经过半,特此就年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

  一、年报方式

各类市场主体通过IE浏览器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点击“企业信息填报”栏目,按页面提示进行年报操作,操作完成后点击“保存并公示”完成年报公示。 

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,应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填报并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。鼓励个体工商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年报让数据多跑路、自己少跑腿。

二、公示信息内容

企业除了要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规定项目内容外,还要依法公示“其他自行公示信息”栏目内的规定内容,包括行政许可的取得、变更、延续信息,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,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,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等信息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,上述“其他自行公示信息”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主公示。

三、公示信息修改

按照相关规定,1月1日-6月30日之间市场主体可以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对当期报送并公示的年报信息内容进行修改,修改前后的内容系统自动记录并公示。修改往年年报内容或者6月30日以后修改当期年报内容,需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书面提出年报修改申请,经受理审核后,方可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修改年报,修改前后内容系统自动记录并对外公示。

“其他自行公示信息”的内容企业可随时登陆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。

四、法律责任

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,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成为信用监管、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。

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或者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应当公示信息的,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,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
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自主年报,珍视信用,积累自身信用资本。请关注“丹东市场监管”官方微信公众号,了解年报更多资讯。还可以致电登记机关进行业务咨询。

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28086102813820

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:3177639

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2131655

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2817817

丹东市振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4136071

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7122975

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8123739

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:5135008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3年4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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